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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数量上升,基金财产独立性成审查焦点
===2024-3-27 23:07:34===
见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并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因此,基金管理人处于整个私募基金运行的核心地位。当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时,常常导致其名下的基金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由此引发相关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董建中表示。  董建中指出,基金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伴随着私募基金异常经营、基金合同到期后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资格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等情况。从数据来看,144件案件中,119件基金管理人涉及其他基金合同纠纷案件,占比82.6%;115件基金合同处于已到期但长期未清算状态,占比79.9%;83件基金管理人已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占比57.6%。  值得关注的是,董建中进一步指出,144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为法院执行的财产是属于基金财产还是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与其他类型的基金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具有灵活性强、公开性弱的特点,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易形成混同。因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审查具有一定难度。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账户的识别困难。”董建中表示。投资人要擦亮“慧眼”  针对前述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的特点,为了降低基金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更好保护投资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建议基金投资人要擦亮“慧眼”、精准“避坑”、依法维权。  一是要擦亮“慧眼”,警惕虚假宣传。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广大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审慎鉴别。  二是要精准“避坑”,查询公开信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基金项目是否备案,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金融牌照、是否曾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否涉及诉讼或执行案件,从而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项目的了解,尽量规避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  三是要及时维权,依法主张权利。基金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时,基金财产常因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而被法院查封、冻结。此时,基金投资人既可以依据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对全部基金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单独就其投资所占全部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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