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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数量上升,基金财产独立性成审查焦点
===2024-3-27 23:07:34===
份额部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董建中进一步指出,基金管理人要认真履责、谨慎勤勉,而基金托管人要做好“保险箱”“审核员”“配合者”。  “基金管理人应进一步完善自身财产与基金财产的独立机制,对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更不能违法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董建中表示。这些细节需注意  发布会上,北京二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宣、执行二庭副庭长连强、法官助理朱涛发布了三则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典型案例,其中许多细节,值得市场进一步关注。  譬如,2021年,北京二中院在执行韩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39万余元。该投资管理公司以涉案账户内资金并非其固有财产,而是“黄山某基金”的基金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二中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债务并非因基金财产本身产生的债务,并且,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黄山某基金”管理人正是该投资管理公司。涉案银行账户的开立单显示,账户名称为“黄山某私募投资基金”,账户性质为“专用”,资金性质为“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据此,该院认定涉案账户系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属于基金财产,并据此支持了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异议请求。  “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私募基金财产非因本身承担的债务被强制执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二中院指出。  又如,2021年,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赵某、某理财顾问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理财顾问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360万余元。该理财顾问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账户金额的冻结措施。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未载明托管机构,亦未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关于设立基金托管账户的书面协议。其次,异议人提交的基金合同并未载明托管账户,且异议人提交的涉案账户开立单中并未显示该账户系以基金名义开立。综上,根据某理财顾问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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