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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上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二期聚焦“壳基金”等三大类备案核查重点
===2024-11-8 21:43:11===
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则需在30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报送。  同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人旗下的新老产品也需适时进行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动态》的相关案例指出,当系统登记的股东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时,可能会对私募管理人提交备案申请产生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A于2023年3月已经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随后还陆续发生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但私募基金管理人A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此外,私募基金B的风险揭示书中,也未提示投资者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风险。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A长期未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被要求先履行变更手续,暂停相关基金备案,后续根据其整改情况办理基金备案。  典型问题三:非真实出资备案“壳基金”等问题  私募管理人没有进行真实的产品募集,而是找了“过桥资金”来备案产品,并在产品成立后快速赎回资金——是否存在此类“壳基金”行为,仍是私募基金在备案环节中的核查重点。  中基协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提请办理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已完成真实募集,不得在基金备案完成后通过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最低出资、募集完毕等要求。协会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杜绝利用申赎等业务机制规避备案要求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只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情况;发现多只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且未合理说明的,协会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办理备案等自律措施。  相关案例显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近期频繁备案多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大部分基金份额由机构投资者B认购。基金完成备案后,机构投资者B快速赎回基金份额,从而帮助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囤积“壳基金”。同时,前期协会在第二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二中明确禁止“壳基金”行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在相关案例公示后,仍频繁备案“壳基金”。  对此,根据规定要求,协会决定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限期清理未真实募集的“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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