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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账户被重罚
===2024-11-26 12:35:14===
  一、案情简介  近期,某证监局针对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A公司)、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B公司)将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期货账户出借给自然人C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A公司、B公司、C给予行政处罚,对A公司、B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本案为首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期货账户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案件。  二、违法事实  经查,A公司、B公司、自然人C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A公司设立并管理A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一号基金)、A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九号基金)。A公司将A一号基金、A九号基金的3个期货账户出借给自然人C。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C使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共计851笔。  B公司设立并管理B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B三号基金)、B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B七号基金)、B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B八号基金)。B公司将B三号基金、B七号基金、B八号基金的3个期货账户出借给自然人C。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C使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共计444笔。  A公司、B公司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C借用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A公司、B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等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处罚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证监局决定: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对A公司、B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自然人C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A公司、B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警示:  本案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依法从严的监管态度和立体化追责打击违规行为的决心。《证券法》和《期货和衍生品法》均明确禁止出借或借用证券及期货账户。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务必坚守勤勉尽责、合规经营的展业底线,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规经营,否则必将面临严厉的“组合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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