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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产品协助大股东坐庄应强化穿透式监管
===2024-12-10 17:09:51===
有影响力,那么私募产品的这部分持股,也应按照大股东的出资比例,量化为大股东的间接持股,并纳入其持股总数,再遵守相关规则。对于大股东参与的公募专户产品,建议也可依此进行穿透式监管。  对大股东坐庄自家股票,监管部门在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很有必要。比如可对大股东采取身份类禁入,即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由此即便大股东此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也得辞去相关职务,这样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更有保证,大股东也就再难实施重大事件操纵、信息优势操纵等操纵手法。  而且,对于私募基金相关人员协助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庄家股票的,也可对私募人员实施交易类禁入。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私募人员协助大股东在交易一线直接实施操纵行为,严重影响交易公平,对其实施一段时间禁止交易,能够起到极强的震慑作用。(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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