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调整房地产负面清单相关表述
===2024-12-30 18:52:23===
12月27日,中证协发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本,旨在进一步促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该《指引》首次发布于2015年4月23日,后经多次修订,上次版本发布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中证协指出,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结合公司债券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二是基于债券市场发展和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结合监管政策导向,提升负面清单管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前瞻性引导和预防性规范作用。本次修订总体不多,其中正文部分修订一条,《指引》附录负面清单部分修订五条,删除一条,但多处变化仍引发业内关注。发行人并购风险企业为子公司,之前发生的负面情形不再影响母公司融资修订后的《指引》一大变化,是在正文第六条增加相关除外条款:“为防范处置重大风险的需要,发行人对风险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使其成为子公司,且相关子公司负面情形发生在并购重组实施完毕以前的除外”。中证协对此除外条款设置做了详细解释:为防范和处置债券市场重大风险,如发行人对相关风险企业进行并购重组,风险企业成为发行人的子公司,按照原《指引》规定,符合条件的子公司触发负面清单情形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将导致发行人无法进行债券融资,影响发行人为纾困、防范处置重大风险等的合理融资需求。为支持企业相关并购重组行为,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特设置此除外条款。也就是说,发行人并购了风险企业,原来的条款下,作为子公司的风险企业存在负面清单行为,将影响母公司发行人的融资需求。但规定此除外条款后,发行人的债务融资将不再受到牵连。该除外情形设置,将保护发行人的合理融资需求。对房地产负面清单列举删除“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表述修订后的《指引》另一大变化,是对房地产公司重大负面清单情形进行调整。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后的《指引》,在房地产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负面清单情形列举中删除“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相关表述。中证协指出,本次修订理由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政策部署,针对房地产市场面临的新形势和实际情况,因此删除上述相关表述。修改后,地产业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更改为“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避免执行中歧义,明确只要涉及整改且未完成的均属于负面清单范畴此外,本次中证协还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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