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钧:激发市场化资金活力创投行业大有作为
===2025/1/15 18:40:32===
投基金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陆续被清理整顿。与此同时,当下我国尚未构建起符合基金特点的税收制度,个人投资者税负较重。
第三,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创投仍存在较多限制。例如,受“风险投资”字面含义影响,“风险投资”只能投资风险较高项目的观点深入人心。2014年12月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只能是“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这导致创投基金一旦申请保险资金投资,投资范围就会受到限制。此外,在考核机制上,尚未建立起适应创投基金特点,按“整个基金组合和完整存续期”进行考核的机制。
第四,社会保险参与创投还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所以,我认为各方还要进一步疏通上述“四路大军”进入创投市场的渠道。
:近年来并购退出话题在行业备受关注,大力发展并购能否成为缓解创投基金退出难的好办法?
刘健钧:并购退出肯定是重要的退出方式。但是,要把这个方式用足用活,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并购主体多元化。成熟的并购交易市场里有三类主体,第一类是独立的财务性并购基金,这是并购市场最重要的主体;第二类是未上市企业集团担当战略并购主体,既能提供产业资源支撑,还能提供专业管理支撑;第三类是上市公司。目前监管层发布的并购规定,均是针对上市公司主体。今后,应当支持上述三类主体一起发挥并购作用,形成良性竞争的格局。
二是要推进注册制走深走实,促进并购交易公允价格的形成。如果注册制尚未走深走实,已上市公司在某些领域有很强的垄断优势,创投基金所投项目邀请上市公司来收购时,创投基金会处于被动地位,其盈利空间大概率被人为压缩。
:关于税收,当下创投行业非常渴望能够“减负而行”,在你看来,如何给创投行业税收减负?
刘健钧:我过去有一个思路,主要基于创投基金的收益特点。一般的工商类公司是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产生收益后往往要将其相当部分转化为资本,因此它是积极的经营主体,也是收益主体,所以将它作为纳税主体天经地义。但是,创投基金只进行被动的财务投资,而且往往要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不是积极的经营主体,而且为了满足财务投资要求,往往每年均会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因此基金不是实际的收益主体。
在国外,公司型、合伙型、信托型基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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