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科技案二审落定:首例保荐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
===2025-5-15 12:50:00===
近日,首例保荐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在业内持续引发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王普杰律师处获悉,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现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至此,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据了解,去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对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其中,认为华龙证券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保荐人,2名保荐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根据华龙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华龙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来,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均表示上诉。曾上诉认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近期,上述案件二审判决落定。二审中,华龙证券及2名保荐代表人曾表示,本案系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判决保荐代表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在他们看来,本案作为新三板保荐机构虚假陈述行为案件,一审判决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保荐代表人作为华龙证券的员工,其参与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一般法律原则,不应当承担责任。记者了解到,2名保荐代表人还进一步诉称,二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判决认定保荐代表人对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者给出的原因,首先是,本案二人作为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使二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一审中华龙证券提交的工作底稿等证据能证明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并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蓝山科技系于2014年6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人未参与蓝山科技的挂牌工作,也没有实施或参与蓝山科技2017年~2019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故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次,经查阅,全国范围内各法院公开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中,没有任何一份判决认定保荐代表人需要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一步讲,二人作为华龙证券的普通员工,赔付能力有限,在已被中国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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