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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新《公司法》对私募股权行业的影响
===2025/9/16 22:25:00===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五是加强关联交易规制,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主体、扩大关联交易范围等;六是强调董高履职独立性,新《公司法》新增“事实董事”及“影子董高”两类认定规则,要求董高在履职时避免受实控主体影响;七是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通过压实董监高责任,进一步防范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风险,保障其稳健运营。  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第193条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转移了董事的赔偿风险,也有利于保障董事赔偿责任的实现。  (五)充实公司资本金  新《公司法》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践中出现的“认缴出资期限过长”问题做了大幅调整,第47条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配套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过渡期安排[4],即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当公司未来有增资行为时,股东应于五年期限内足额缴纳所认缴的新增资本。新《公司法》通过明确资本充实路径和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规框架下的资本充实方案,从而有效增强资金流动性、提升市场信任度,最终形成更强的品牌竞争力,助力其在行业竞争中提高市场地位。  (六)创设国家出资概念  新《公司法》修订的第七章以“国家出资公司”取代“国有独资公司”,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国资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关注。  一是明确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新《公司法》第170条明确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领导地位。二是强化出资人主导地位。新《公司法》第171条、172条进一步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导作用,明确国有资本在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审批中的核心地位。三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第173条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占多数,提升决策专业性。四是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新《公司法》第177条强调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国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遵守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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