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制度优化 司法创新 双轮驱动化解私募治理清算困局
===2025/11/12 7:28:33===
律优化了流程,更为解决实际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  破解管理人失能实操难题  在优化制度框架的同时,基金业协会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发布两则典型案例,均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能问题,分别从代表诉讼与执行机制两方面为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司法范例。  在“某投资者诉某银行案”中,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失联后,基金投资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运作、成立清算组、并授权特定投资者代表基金处理后续清算及对外维权事宜,向相关方主张权利。法院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的人员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在“某投资者申请强制执行某基金公司仲裁执行案”中,基金财产执行因下层基金管理人失联、清算程序停滞而陷入僵局。为推进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准许其执行下层基金财产,并承诺如潜在债权人出现,将以担保财产予以赔偿。  陈瑱表示,典型案例充分说明,在面临执行困境或其他复杂金融纠纷时,裁判者和执法者不仅能依据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救济措施,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灵活的手段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并为司法实践开创先例。  中伦律师事务所郭克军、翁禾倩等表示,北京金融法院与基金业协会此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失能情形下导致的基金僵局和投资人救济提供了有力支持。两起案例以“小切口”解决“大痛点”,能够为存量基金风险化解提供司法层面的指引,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优胜劣汰和规范出清。  金融法治联动塑造行业新生态  新《备案指引3号》与司法典型案例的配套发布,充分体现了金融司法与自律监管的协同联动,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的具体实践。  中伦律师事务所郭克军、翁禾倩等表示,此次新《备案指引3号》与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管理人履职异常导致的基金治理困境具有极强的示范和指引意义,相信随着相关规则在实践中的深化理解与适用,私募基金市场有望迈入更加透明、有生命力、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国浩律师事务所邹菁表示,新《备案指引3号》与司法典型案例的相继发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僵局化解进入“监管+司法”协同共治的新阶段。这一治理模式既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路径,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制度动能。基金业协会通过新备案规则构建基础制度框架,更新管理人变更的标准、程序与材料要求,将解决
=*=*=*=*=*=
当前为第2/3页
下一页-上一页-
=*=*=*=*=*=
返回新闻列表
返回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