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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法”协同共治 破解私募管理人失联失能难题
===2025/11/14 18:48:21===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梁银妍)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下称《备案指引第3号》),并联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两则司法范例,助力破解管理人失联失能情况下投资人保护难题。  国浩律师事务所邹菁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备案指引第3号》与司法典型案例的相继发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僵局化解进入“监管+司法”协同共治的新阶段。这一治理模式既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路径,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制度动能。  助力私募基金化解存量风险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管理人失联失能等问题,叠加行业常态化出清,部分基金陷入治理僵局。数据统计显示,自2023年至2025年10月,全行业累计注销管理人中,有超六成属于因异常经营、失联等原因被基金业协会注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四角关系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最核心的支点,决定着基金表现并关乎投资者利益。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失联失能问题,会将基金及投资人置于危险境地。如果不能更换管理人,不仅现有基金及底层项目无法正常管理,甚至想通过基金清算退出都无法推进。  为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修订后的《备案指引第3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一是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二是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三是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四是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五是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青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备案指引第3号》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便利变更要求和程序,优化司法与自律衔接,通过精准、务实的规则调整,构建了更符合实践需求的管理人变更制度体系,有助于化解存量风险,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注入更强的制度活力。  要求新设基金约定“生前遗嘱条款”  《备案指引第3号》完善了“生前遗嘱”机制,要求新设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生前遗嘱条款”,即明确约定管理人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时的处置机制,包括变更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等事项,且应订明投资者会议的召集主体、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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