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退出困局”!多方呼吁规范股权回购条款!
===2025/12/3 8:57:19===
投行业规范,减少纠纷,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倡导友善协商、从长计议 妥善解决利益分歧 针对已触发回购条件的情形,中基协特别鼓励基金管理人加强与投资者、回购义务人等相关方的沟通。在代表基金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宏观经济、产业环境和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并审慎考虑对回购义务人及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可能带来的连锁影响。 中基协尤其倡导,对于以上市为目标的回购条款,各方应本着“友善协商、从长计议”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如适用)乃至解除股权回购协议等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利益分歧,支持实体企业渡过难关、发展壮大,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基金长期回报奠定基础。 对此,环球律所事务所合伙人刘宪来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一个他曾经处理过的成功案例。在代表投资人处理某投资项目股权回购事宜中,创始股东无力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一度陷入僵局并做好了进入司法程序的准备。后经各方努力,在公司估值降低的情况下,引入新一轮投资人。新投资人受让了主张回购投资人的部分老股,同时将各投资人的回购触发期限延后,使得公司可以继续平稳运营,走出股权回购纠纷的阴影。 刘宪来律师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合理选择回购义务人,对股权回购触发事件设定清晰可行性的标准,详细规定回购程序。而公司方应充分了解回购触发对公司和创始股东的影响,充分评估是否具备履行回购义务的能力,合理设定回购触发条件和时限,有效隔离股权回购对创始股东个人其他财产的影响。 冯志强告诉记者,对于股权回购问题,市场主要关注回购条款设计、估值调整机制及法律风险,例如回购触发条件、估值对赌的公平性、回购资金来源及执行效率等。若想避免相关问题,需要业界各方共同推动,通过综合性的环境推动,解决目前的困局,具体可以从优化条款设计、拓宽退出渠道、鼓励协商调解、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着手。 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泽长律师建议,投资人在约定回购义务主体的设置上尽量约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仅能约定由标的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建议增加担保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或要求第三人为公司回购提供担保。对于公司方,建议合理设定指标,避免业绩要求过高,要求对回购义务人责任设置上限等。 股权回购条款应用广泛 实操层面挑战犹存 据研究,国内一级市场投资活动中“回购条款”的应用率已经超过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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