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退出困局”!多方呼吁规范股权回购条款!
===2025/12/3 8:57:19===
汪澍表示,应用范围的泛滥直接加剧了一级市场上创业企业和投资机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之而来的是围绕两者之间在公司治理、资产估值、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复杂斗争。 “一级创投股权回购纠纷频发主要是因为市场环境变化、条款设计缺陷、资金压力、利益博弈以及法律执行问题。”冯志强表示。 刘宪来律师与郭泽长律师均指出,当前投资人行使回购权主要面临三大核心困境:一是回购义务人偿付能力不足,导致条款沦为“一纸空文”;二是目标公司回购需履行复杂的定向减资前置程序,在实践中难以落地;三是回购权的法律性质认定尚存分歧,各地法院对其属于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的裁判不一,直接影响投资人的行权期限与策略。 面对这些长期存在的行业痛点,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出台被视为重要的里程碑。两位律师均特别关注到,新法新增了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中小股东回购救济机制,即当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受害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条款的加入,显著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然而,新修订的《公司法》虽在立法层面取得突破,但在实操层面仍留有挑战。郭泽长律师进一步分析,诸如“经营异常”等回购触发条件的量化标准依然模糊,行权期限的争议亦未完全平息。尽管新法扩大了公司回购的适用场景,但“减资程序前置”的核心障碍依然存在,而回购价格“合理性”的界定及减资程序的具体执行要求,仍有待未来的司法解释与实践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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