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私募信披规则,22.4万亿市场迎里程碑
===2026/2/27 20:03:4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崔文静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迎来系统性升级。 2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发布后首部配套出台的行政规章,这部共七章四十四条的规则,从信息披露责任体系、穿透披露要求、差异化安排、外部监督到处罚力度进行全面重构,提升22.4万亿元私募市场的透明度。 截至2026年1月末,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管理资金规模22.4万亿元。 《办法》在坚持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底线的前提下,首次以行政规章形式明确了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同时,针对不同基金类型设置差异化披露频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须按季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半年披露,创业投资基金则仅需年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办法》只是《私募条例》系列配套规则的第一步。目前,证监会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同时,后续监管还将针对私募基金的机构主体、投资运作、监督约束等制定系列配套措施。责任图谱重构:从“软约束”到“硬规矩” 此次《办法》出台,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时隔10年的系统性升级。此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是2016年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和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原则性条款。 相较于此前规定,《办法》的最大突破在于将信息披露要求提升至行政规章层级,全面压实各市场主体责任。 首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求其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因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责任。 其次,首次在行政规章层面界定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相关关联方的责任。 托管人不仅需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出具托管人报告,还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发现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财产或失联时,须及时向监管报告。 销售机构则被要求“不得篡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堵住了销售环节可能的信息失真漏洞。 此外,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控人也被纳入责任体系,须主动配合披露相关事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托管人被进一步赋予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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