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信披新规:你的钱投到了哪,必须让你看清楚
===2026/2/28 13:55:00===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披露是最有效的保护。2026年9月1日,将是私募基金行业走向透明、规范、可信的新起点。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从此有了不可逾越的底线。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首次系统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须按季度披露底层资产明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或多层结构投资时,须按半年度穿透披露投资标的及架构;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营销式披露行为被全面禁止;未建立信披制度、销售机构违规披露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可提高至二十万元以下。这部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章,以穿透披露、底线监管、违规重罚三大制度设计,系统性破解私募行业长期存在的“信息黑箱”。 穿透披露是新规的核心制度之一。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在披露时必须穿透至底层资产,并要求被投资机构予以配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投资资产的类别、金额、比例,并按行业、评级等维度细分;投向其他基金的,还需披露投资路径及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架构、权属确认等信息;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的,同样需披露投资路径及穿透后的投资标的情况。这意味着,过去通过多层嵌套掩盖真实投向、规避监管的“通道型”私募将被彻底暴露在阳光下。 新规对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列出七类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或最大亏损、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夸大或片面宣传过往业绩、恶意诋毁其他机构等。第九条对自愿披露设定了底线要求,明确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目的进行临时性、选择性披露。这意味着,过去一些机构在募集期“挑好话说”、运作期“沉默是金”的做法将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责任方面,新规建立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并行的追责机制。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违反披露义务的,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泄露未公开信息或利用信息交易的,依据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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