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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信披办法,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
===2026/2/28 17:10:24===
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三是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职责。销售机构接受委托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  四是明确相关关联方配合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  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针对私募基金运作特征,全面细化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频率、禁止性规定等,细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披露要求。  二是体现非公开原则。要求应当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三是强化穿透披露。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问题,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标的)情况,同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鼓励增加自主披露内容。除依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情况自愿增加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的内容。  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  办法强化风险揭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重点风险环节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以及实际投资运作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等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  二是细化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的披露要求。  三是完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机制安排。要求管理人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办法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针对私募证券及股权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设置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在披露内容上,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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