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信披办法,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
===2026/2/28 17:10:24===
情况等信息。在披露频率上,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同特征设置了差异化安排。 办法发挥托管、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办法强化托管人的职责要求,要求其对私募证券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履职过程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的,应当提示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失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监督作用。 办法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各市场主体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水平。此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弥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空白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出台是在构建完善的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则体系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较长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政监管规则仅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且规定较为原则,具体监管要求以自律规则为主。办法提升规则层级,弥补了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空白,在建立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特别是行政规则体系方面有重要标志意义。 为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法治保障。投资者是私募基金直接受益人,也是最关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的主体。办法全面明确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和频率要求,强化风险揭示,便于投资者准确获取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据此更好发挥对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约束作用,同时进一步树立在管理人履职尽责前提下的“买者自负”意识。 构建职责清晰的私募基金行业信息披露责任体系。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控人应当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挥托管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通过系统性安排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推进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办法出台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提高行业透明度是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办法是条例发布后首部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章,体现了信息披露在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优化监管基础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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