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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升级
===2026/3/3 10:13:34===
合信息生产者承担披露义务的一般法理。  《办法》对托管人的要求较以往规定有明显强化。托管人不仅须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还须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当发现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失联等重大情形时,托管人负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这一安排实质上赋予了托管人“第二道防线”的功能,有助于形成对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办法》明确销售机构的信息传递责任及关联方配合义务。销售机构在接受委托披露信息时,须按照不篡改、真实准确的要求执行,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同时,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须主动告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配合管理人履行义务。这一安排弥补了以往监管中关联方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制度漏洞。  针对私募基金运作特征,《办法》全面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频率、禁止性规定等,细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披露要求。要求应当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构建双层监管体系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专项行政规章的制度空白。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分析认为,《办法》与《私募条例》形成有效衔接,将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的双层监管体系,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闭环,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助力私募基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优化监管基础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规则,不断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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