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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打新违规 百亿私募上海汐泰投资被上交所警示
===2026/3/10 15:42:03===
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二)在询价、配售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改价理由不充分、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干扰正常询价秩序;  (四)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配售;  (五)未按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股份减持以及其他相关承诺;  (七)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  (九)根据《承销办法》和本细则等规定,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  (十)违反本细则关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影响证券上市交易正常秩序;  (十一)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发行人、投资者不当收取费用;  (十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制度不完备,内控执行不到位。询价相关内部制度不健全,关于开展内部合规检查及适当性自查、提交定价依据流程、建立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等制度建设存在缺失。询价等重要操作缺少复核记录,通讯设备未有效管控,询价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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