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九银投资违反私募监管法规被监管罚款120万元
===2026/4/10 0:33:15===
用的特别情形,我局决定: 一、对烟台九银委托他人募集资金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以600,000元罚款;对何元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80,000元罚款。 二、对烟台九银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对何元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80,000元罚款。 同时,没收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5,803.96元。 综上,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803.96元,并处以1,200,000元罚款;对何元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6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3月27日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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