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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新规:新股和可转债中止后可重新启动发行
===2017/10/14 21:47:53===
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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