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严打风向!证监会高层连续发声对欺诈发行绝不姑息
===2017/12/24 21:34:13===
构出具意见。而且,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庭审结束后,黄炜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这是证监会查处的第一例欺诈发行退市案件,请问您对这个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性质是怎么看? 黄炜:欣泰电气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等手法,对发行人现金流、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对证券发行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不否认。 今天的庭审也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证券发行制度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向广大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必须依托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这是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判断的基础条件。 证券法第189条关于欺诈发行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围绕发行条件所体现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惩戒和制裁,督促发行人严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产生误导,进而阻却对市场和投资者形成不法侵害。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 问:我们关注到欣泰电气代理人提出,扣除造假部分仍然符合发行条件,并据此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请问您如何看待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黄炜: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看法显然偏离了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规制逻辑。本案核心的问题是欺诈发行行为,欣泰电气财务会计文件造假,向证监会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明显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对投资者产生了实质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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