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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302号文配套通知严管券商基金的债券业务
===2018/1/14 20:23:52===
则要求公司应具备专门的风险控制系统对各类债券交易实施集中监控。《通知》还对各类业务具体如何风控提出要求:  1、 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各类债券交易,应当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重点加强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的评估监控,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2、 针对定向资管计划等“一对一”产品,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3、 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涉及债券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合规与风控制度,并应当对自营、资管账户及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账户之间的交易实施有效监控,防止利益输送、冲突和风险传递。  强化人员、用印管理及交易监控  国海证券“萝卜章”一事暴露出部分机构对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更新不及时、印章使用管理不严等问题,也在《通知》中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在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方面,《通知》称,在职人员名单、权限以及公司中后台部门债券交易核对专岗人员的联系方式应当在本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用印管理也被要求加强。根据要求,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强化债券交易过程中的人员管理和用印管理外,为防范利益输送,交易询价过程也要求完善监控。  《通知》要求,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债券现券交易价格偏离比较基准超过1%或者回购利率偏离比较基准超过50个基点的,应当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公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债券交易人员使用个人的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活动。  严管债券代持行为,设置1年过渡期  302号文的一个“重头戏”是严格规范债券代持行为,其涉及的严禁线下交易、严禁“抽屉协议”,以及债券回购交易纳入表内核算等相关要求在《通知》中均有体现。  不过,与302号文相比,除上述要求外,在规范各类债券交易方面,《通知》还新增了两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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