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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管理新规对部分资本亮红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2018/3/11 10:58:57===

  值得一提的是,在“宝万之争”中备受关注的一致行动人问题也有了解决方案。《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办法》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强化股权许可的审查过程等。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在《办法》发布会上透露,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强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箭在弦上。  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保险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从近年来获批筹建的保险公司股东背景看,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化药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服装、毛线纱线及印染、棉纺,汽车销售与汽车后服务,图书出版、发行,文化娱乐,以及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相关等众多领域。  对此,《办法》严格准入条件,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在此基础上,《办法》增加对股东在行业能力建设方面的考量。在财务指标外,对股东的专业能力提出要求,鼓励具备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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