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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管理新规对部分资本亮红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2018/3/11 10:58:57===
、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  实施穿透式监管  在发布会上,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峰表示,对保险公司而言,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是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为此,《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宝万之争”中备受关注的一致行动人问题也有了解决方案。《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此外,何肖峰强调,《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此前不久,保监会先后撤销了一批保险公司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置相关投资人违规取得的股权,包括利安人寿、华海财险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资本对保险业的冲动或将进一步降低。“一方面,此前一些资本或对中短期存续业务快速集聚资金感兴趣,但现在的监管环境之下这种操作几无可能,从而过滤了有此想法的部分资本。另一方面,根据《办法》对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并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对于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也趋向严格,这也会使得一些资本对保险牌照的兴趣降低。”


(原标题:险企股权管理新规对部分资本亮红灯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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