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可控股境内券商合资券商牌照松绑:狼来了?未必
===2018/5/6 22:55:48===
发布《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新规第七条改为“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且原则上不得低于25%。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不受25%的限制。” 这也意味着,境外股东持有合资券商比例限制进一步放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4月11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所公布的“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三是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单一外资持有上市券商股份的比例限制也进一步放宽。 新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新规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以下六大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条件方面,新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取得证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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