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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8-5-6 22:55:5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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