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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托凭证细则来了!试点企业筛选、CDR转换机、投资门槛仍待定
===2018-5-6 22:55:52===

  5月4日,备受瞩目的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细则正式亮相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沪伦通”项目初期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  这次的细则主要针对参与型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等作出了规定,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承担发行人、上市公司义务。参与型存托凭证参照的是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分类,按照是否融资、发行上市模式、交易场所和监管要求等标准划分,ADR可分为四大类——一级ADR、二级ADR、三级 ADR和 144A规则ADR。参与型CDR类比美国的三级ADR,即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且具有融资功能。  根据《管理办法》,CDR发行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等。《管理办法》没有对发行人的盈利指标做硬性规定。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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