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托凭证细则来了!试点企业筛选、CDR转换机、投资门槛仍待定
===2018/5/6 22:55:52===
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本次《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透露,加上内部修改程序签批预计一个多月。在《管理办法》的框架之下,一些细化的规则也会同步或者稍晚一点发布。 对于《若干意见》提到的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进行筛选,目前咨委会如何运作尚未明确。此外存托凭证的转换机制也尚未细化。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CDR与正股之间的转换比例不会有一个强制性的要求,各家公司会有不同的比例,既要考虑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又要考虑流动性的问题。 相关文件>>> 附件1:《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分析解读>> CDR发行最快6月成行 未必有保证金门槛 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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