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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联交易监管法11年后大修比现行规定有松有紧
===2018-5-6 22:55:53===
形式划分,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其他。  对于关联交易的类型也重新予以了界定。新老办法都分为六种关联交易类型,但老办法下的类型更具象、覆盖交易内容偏窄,包括资金运用、固定资产买卖、保险及代理、再保险、审计等服务、担保等利益转移类;新办法按大类分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其他,覆盖交易更多。  要点六: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条件降低   现行规定下,重大关联交易指与一个关联方的单笔交易占险企上年末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净资产的5%以上;新办法规定为,与一个关联方的单笔或年度交易超净资产1%且超3000万元。  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年度累计关联交易是否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上,现行规定是年度与同一关联方的累计关联交易达到净资产的5%才算重大,新办法是年度累计只要超过净资产1%且在3000万以上,就算重大关联交易。  要点七:关联交易比例要求总体不变,个别变严   新办法的比例限制依旧为三项:  一是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自身上年末总资产的30%与净资产额中的较高者;  二是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各类资产限额的50%;  三是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其中第三条变严。  要点八:细化了保险公司内控、披露、报告事项   新办法新增了三个章节,主要是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控、披露和报告事项予以了扩充和细化。  内控方面,新办法予以极大扩充。比如,要求险企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并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新增“未设执行董事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负责人”;也新增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规定保险公司监事会在关联交易日常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可以对存在失职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披露、报告方面,新办法主要是对现行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对报告的内容要求有所增加,对披露和报告的规定时限有所延长。  同时,新办法指出了决策、报告和披露程序的特别规定,即哪些交易可以不必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报告和披露。  附全文:


(原标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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