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亟待推出“中国方案”证券法等四部法律修订与立法应提速
===2018/5/27 10:50:26===
责任方面的规范,并与证券法、合同法、破产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协调。第二,对证券衍生品和期货衍生品进行界定和调整分工,对期权合约、互换合约等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规范。第三,完善监管制度,统一监管体制、加强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特别提示我们,应建构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监管体系。第四,保障期货市场安全,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高风险民商事交易,有其独特的风险控制方式,如中央对手方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等。应确立期货交易所“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期货公司的平仓权。第五,保障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设定不同主体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完善保证金制度、杠杆交易制度。第六,为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涉外期货以及跨境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期货法立法进程应与证券法修订同步进行,甚至应该更快一点,没有期货法律规范,不但期货市场发展缓慢,金融衍生品交易做不起来,我国的期货市场仍然是一个传统市场。而且,期货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发挥不出来,借力国际市场的资源优势也无从谈起。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应提速 中国证券报:对公司法修订有哪些建议?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会否有所突破? 李曙光:近年来,世界银行连续发布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在今年的报告中,中国大陆排名第78位,与去年持平。从目前来看,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和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严重不相符,我们的营商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的改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意味着我们的公司法需要作很大的修改。必须考虑公司信用基础理论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适当调整公司法的制度结构以及公司法现在需要与证券法联动修改。这方面涉及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要做很大修改,要与政府“放管服”改革配套。在公司设立方面,应允许人力作为资本,应考虑“独角兽”企业的定义问题,新资本制度下,有必要确立实缴资本催缴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应对关联交易、关联人作出明确规定。对公司担保、股东投票权、对赌协议等明确回应;在创新企业支持方面,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要进行修改,包括对双重股权结构应该进一步放松,优先股、债转股、特殊管理股、董监高的责任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公司退出方面,简易注销程序要纳入进来。 中国证券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成效如何?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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