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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终身问责
===2018/8/5 21:53:52===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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