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终身问责
===2018/8/5 21:53:52===
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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