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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终身问责
===2018/8/5 21:53:52===
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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