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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终身问责
===2018-8-5 21:53:52===
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它们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办法》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损失标准是什么?  答:《办法》所指的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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