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终身问责
===2018/8/5 21:53:52===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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