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终身问责
===2018/8/5 21:53:52===
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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