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善退市制度市场资金将向头部企业集聚
===2018-8-5 21:53:52===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涉“重大违法”将被强退
《修改决定》最引人瞩目的地方,无疑是新增“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的规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次《修改意见》与近期长生生物(ST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这一涉及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事件有关联。“本次证监会高效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对近期疫苗案中涉及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及时监管反馈。”恒天财富研究院执行院长周荣华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消息,经对长生生物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初步发现公司未及时披露被有关机关调查的信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深交所已启动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将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也就是说,日后如果中国证监会认定长生生物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对长生生物及相关责任人的索赔诉讼。”
目前来看,长生生物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已触发《修改决定》中有关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退市或在所难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包括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买入长生生物股票,并在2018年7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宋一欣表示。
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
除了明确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违法”将被强制退市外,《修改决定》还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同时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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