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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修!这些新要求你持股的公司符合吗?
===2018-10-5 11:52:25===
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并对外公开参与公司治理情况及其效果。
  二是重视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准则》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并要求上市公司审慎选择中介机构,从而形成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
  三是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强化(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保持治理上的灵活性。
  四是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准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分别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作了规定,形成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与国际主要市场的ESG信息披露发展保持了同步,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ESG评级,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4、结合实践发展,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范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回应各方关切,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
  一是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稳定的情况,《准则》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包括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七条);要求董事解聘的补偿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六十七条)。
  二是对独立董事强化职权并规范要求。
  《准则》一方面明确了独立董事针对相关事项的特别职权(第三十六条),同时,对其履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以促进其作用的发挥。
  三是健全上市公司评价与激励机制。
  《准则》将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分为绩效评价、履职评价,分别明确基本要求(第五十六条);根据实践发展,增加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的原则规定(第六十二条)。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上市公司透明度。
  《准则》完善了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规定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八十八条),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第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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