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首迎基础法规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护航
===2025/12/8 12:02:38===
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规定行政罚;具体界定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原则性规定之上,具体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职责;丰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将“内部人控制”情形中的董事、高管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其他人界定为“双控人”等。
郭雳表示,《条例》中公司治理相关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一是夯实组织基础。对章程涵盖内容、股东会决议事项、审计委员会职权等作出细致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二是把牢“关键少数”。明确禁止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操纵公司等行为,将“关键少数”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强化信义义务。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方面,《条例》细化了忠实与勤勉义务、强化责任追究体系,将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四是完善保障机制。《条例》特别加强了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旨在实现全员合规的制度补齐。
防假打假“工具箱”再升级
依法真实披露信息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条例》一方面聚焦财务造假这一恶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防范、惩处等不同角度加强规制,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聚焦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
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条例》进一步加大基础制度供给,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第一,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财务造假。第二,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以及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需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多发的薪酬。第三,明确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可以最高罚款1000万元,破除造假“生态圈”。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财务造假,还将按照规定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方、配合造假方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开。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监管威慑,提高财务造假违法成本,进而遏制相关主体造假冲动。
汤欣表示,《条例》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从基本法规层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防控和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工具箱”。
郭雳表示,《条例》增强了基础制度供给,形成针对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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