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信托:“形式销售”代价显现“实质管理”成必答题
===2026/2/7 4:43:06===
当信托产品违约,代销银行的责任边界在哪里?近期一起营业信托纠纷案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该案判决书显示,代销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风险提示不足、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需在一定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及监管持续趋严,代销机构的责任边界正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得以清晰勾勒。业内人士表示,这标志着银行代销信托业务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转变:其性质正从过去被视为低风险的“通道业务”,转向嵌入实质性审查、全流程管理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专业化服务。
适当性义务成判决关键
中国证券报记者核实到,上述引发关注的案件涉及民生信托发行的产品及其代销方东亚银行。具体来看,该案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沈某在东亚银行工作人员“不存在本息兑付问题”“损失可能性极小”等承诺影响下,通过该行App认购了300万元信托产品,后因信托公司未能尽责履职等,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
法院认为,该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对投资者进行真实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产品购买流程未能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在底层资产出现违约风险后未及时向投资者提示并采取应对措施等,酌定代销银行应当在投资者本金损失的8%范围内与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民生信托和东亚银行,它们均回复:“以判决书为准。”
上述案例并非孤例。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案例发现,多起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均指向代销银行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例如,2024年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某银行某分行向丛某销售了信托产品,产品到期后未能兑付。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运用信托资金、违反约定投资范围等行为;代销银行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前,未尽了解产品义务,也未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说明义务等。最终,代销银行在责任限额内对丛某承担赔偿责任。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威表示,有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一直是这类案件重要的审判准则。“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适当性义务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也愈发清晰和严格。”他说。
一位原信托经理向记者透露,在早期刚兑环境下,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常将信托产品包装成保本保息的固收产品销售,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口头承诺甚至代客操作风险测评等问题。“这背后有销售考核压力、专业知识不足、总行层面产品准入审核形式化等多重原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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