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密集的“年末罚” 不如“及时罚”
== 2025-1-8 8:40:18 == 热度 198
内的违规行为的违规成本,但仍然有众多上市公司出现信披违规现象,既说明处罚的力度不够,也凸显出现行监管机制仍然存在弊端,需要加以改进。
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也无须搞“突击”、搞集中处罚。个人以为,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一旦事实认定清楚,就应该及时作出处罚。与“年末罚”的突击相比,“及时罚”更有利于严惩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并在市场上产生震慑效果。
而对于市场上频频出现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个人以为严惩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更要树立起“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并付诸监管实践中。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已成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根除。而目前监管部门对于财务造假处罚的力度显然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即使是某些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但如果金额不达标的话,并不会触及退市的条款,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既然上市公司敢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就要有承担所有后果的勇气。而所谓的后果,除了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还包括丧失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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