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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拖欠企业款项约束力度,中小企业权益再升级
== 2025-3-25 13:55:47 == 热度 192
据,并为未来通过新的立法弥补漏洞留出了空间。
  纳入合规监管体系,督促子公司及时付款
  近年来国家特别重视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合规监管工作,国资委于2022年8月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地方国资委也随即出台地方性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体系基本形成。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纷纷将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提出:“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这一规定直接将相对比较完善的企业合规体系引入,对于新修订《条例》的快速落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建设投诉平台、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增加限制措施
  原《条例》在执行中的最大痛点是执行力不强,落地不够,导致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实际效果有限。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第二十五条明确限定处理时限,增加督促书、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提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第二十六条提出,被认定为失信的拖欠主体,在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上述条款让法律真正长上了牙齿,确保中小企业在权益受侵害后投诉有门,救济有路。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合作过程中,若合法权益再遭受侵犯,可先尝试向相应主管部门投诉,该途径可有效规避司法途径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缺点。
  明确禁止打击报复行为
  中小企业囿于自己的弱势地位,不但在订立合同时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纠纷发生以后,更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往往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等手段维权。即便部分中小企业鼓足勇气通过投诉、司法手段维权,还可能会遭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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