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大案频现,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 2025-3-26 9:18:37 == 热度 192
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款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何谓“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何谓“有其他严重情节”,又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来看,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或操作标准,那么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大,也会导致某些违法犯罪者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针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大案频发的现状,个人以为完善制度建设迫在眉睫。首先,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需要树立“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财务造假都是主观为之,像东方集团甚至是由实控人背后操盘的,这样的上市公司不退市,对其他退市公司来讲也难言公平。
其次,目前刑法涉及资本市场的条款并不少,除了上述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外,像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都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早日出台操作细则或司法解释,让这些法律条款更具实用性,是打击财务造假等危害市场行为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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