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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强有力手段是取消程序化交易
== 2025-4-11 8:58:00 == 热度 187


  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同步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细则》规定了四类异常交易行为,明确了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面规范,以期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通过加强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让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三大交易所的出发点无疑是美好的。不过,鉴于程序化交易(也即量化交易)所固有的某些特定属性,程序化交易对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具有先天的破坏性。
  比如,《细则》规定了四类异常交易行为,它们分别是:(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指的是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三)频繁拉抬打压;(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主要指数波动,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而根据《细则》对高频交易的认定,高频交易的标准为:(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二)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对照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符合高频交易标准的交易,基本上都可以列入到异常交易行为。而且即便是略低于高频交易标准的交易行为,同样也有可能构成异常交易。如此一来,这种高频交易的程序化交易,又如何能够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呢?大概率只能是破坏证券交易秩序的。
  而且程序化交易的存在不可能有市场公平可言。虽然《细则》允许个人投资者成为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从事程序化交易。但个人投资者从事程序化交易与机构投资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完全不是一个重量级别的。有资料显示,目前个人投资者资金量达到50万元的投资者占比约为3%左右。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量都达不到50万元,这样的资金总额即便进行高频交易,恐怕很难达到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
  可以说,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是不适合程序化交易的,程序化交易很大程度上是机构投资者的“专利”。而中小投资者在机构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中成为被收割的韭菜,成为程序化交易的受害者。因此,程序化交易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不论如何规范都不可能成为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
  所以,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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