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上市公司信披暂缓与豁免
== 2025-4-25 20:42:30 == 热度 193
(原标题: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上市公司信披暂缓与豁免)
4月2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简称《披露豁免规定》),标志着暂缓、豁免披露制度在证监会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正式落地。
《披露豁免规定》明确两种豁免信息类型、三种豁免方式,上市公司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实施豁免,若仍存泄密风险的再完全豁免。
《披露豁免规定》与此前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实现衔接。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制定的首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的统一的《披露豁免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有关诉求和证券监管实际需要,提升了法规层级,旨在让规则更加清晰、明确、易用,同时也对滥用做出了防范和规制。
两种信息类型豁免披露
《披露豁免规定》将豁免披露信息类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统称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对于国家秘密,未对豁免设定其他条件;对于商业秘密,考虑缺乏明确界定、较易被滥用,《披露豁免规定》列举了允许豁免的条件,核心是判断公开后是否会损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上述两分法意在更简明清晰划分信息类型,确定适用范围,同时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对两类信息具体如何豁免披露,《披露豁免规定》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暂缓披露,即豁免按照法定的时点披露临时报告,待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二是自动豁免披露整个临时报告;三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但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虽然豁免主要由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和实施,但基于公开是原则、豁免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对豁免披露行为也需要加强约束和监管。为此,《披露豁免规定》从压实公司自身责任和强化监管外部约束两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
在公司自身责任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披露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要求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登记材料定期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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