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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理应得到尊重
== 2025-6-6 8:54:32 == 热度 190


  日前,创业板Y公司发布《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相关股东三个临时提案予以“否决”。提出临时提案,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个人以为理应得到尊重。
  此前,有该公司相关股东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三个临时提案,分别为《关于引入、遴选控股股东以优化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动能的提案》、《关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提案》、《关于加强市值管理、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的提案》。从提案的标题或名称看,相关股东的目的一目了然。
  
  但是,Y公司的董事会经审查后认为,相关股东的临时提案不符合《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将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就意味着,相关股东的临时提案遭到董事会的“否决”。
  
  在《公告》中,Y公司给出了较为详细的理由。比如《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2.1.6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最终,Y公司董事会由于三个临时提案均存在“无具体决议事项”,且第一个提案存在“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而被“否决”。
  
  值得注意的是,Y公司前实控人持股由于质押被强制平仓等原因,导致该公司最终变成无控股股东、无实控人的状态。而提出三个临时提案的股东目前为Y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有上市公司3.4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相关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且有明确的议题与具体的决议事项,显然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
  
  但相关股东的理想很丰满,而现实却很骨感。尽管三个提案被Y公司董事会认为“无具体决议事项”、“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但个人以为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说Y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因任期未满可以不进行改选的话,像加强市值管理的提案也能被“否决”,其实根本就说不过去。事实上,在监管部门提倡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后,多家上市公司董事会都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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