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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交易涉嫌违反《证券法》
== 2025-7-11 13:46:10 == 热度 192
的禁止性交易行为中,就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而高频交易的某些行为,同样是不以成交为目的,且频繁地申报与撤单,已经涉嫌操纵市场。因此,某些高频交易行为,涉嫌操纵市场,因而涉嫌违反《证券法》。
  因此,市场投资者质疑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高频交易并非没有理由。一个涉嫌违反《证券法》的高频交易,本身是应被禁止出现在市场上的。但是,高频交易借助于程序化交易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登堂入室,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是监管部门对于程序化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以及高频交易行为进行了界定与认定,并不会改变相关行为对于市场的危害程度,对于市场信心的打击程度。
  事实上,无论是《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异常交易行为,还是高频交易行为,都游走于违法违规的边缘,相关行为也无异于打“擦边球”。毕竟,如果将频繁地申报、撤单的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为高频交易,那么证监会对某些操纵市场案例的处罚就站不住脚了。同样是频繁地申报与撤单,为什么有的交易行为就该认定为操纵市场,而有的却是高频交易而无须追究责任?
  基于此,个人以为,对于单帐户单个交易日对同一标的频繁申报撤单达到200笔的,就应认定为异常交易,而不是要达到20000笔。如此认定高频交易,无异于放纵市场的操纵行为,也与监管部门一直倡导到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严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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