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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悬疑:董事会人数灵活规定合法合规吗?
== 2025-10-28 6:34:48 == 热度 192
现实问题和治理上的合规问题,实则违反了公司法明确的关于董事会组成的强制性要求,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将本应交由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变成董事会自行决策的一般事项。通过公司章程的灵活规定,完成对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变动,这种不是授权的“制度性授权”,对公司治理体系的负面影响是系统性的。  这种对董事会组成人数做区间规定的做法,尽管给公司实控人带来董事会人事安排上的一点灵活便利,但却也给公司治理体系带来了潜在的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导致公司董事会规模与结构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会的确定人数,每次董事会换届都面临着确定董事席位的问题,每次出现非独立董事辞职都难以确定是否需要增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基本因素的董事会人数居然是一个变量,公司股东的权利保障自然可想而知。董事会组成的不确定性,导致董事会的内部结构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虽然7—9人的董事会中独董必须在3人以上,但3—9人的董事会则无法根据三分之一的规则来确定独董的人数;此外,兼任高管的董事有几名,职工代表董事如何安排,都会成为董事会组成中不确定的问题。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不明确董事会的具体席位数,实际是公司股东会不负责任地将董事会组成人数的现实决策权让渡给了董事会或董事长个人。由于公司章程未规定如何确定和调整某届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董事会的组成就可能变成一个隐含问题,或者由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直接决定,或者与董事会会议组织人员安排合并、由董事会直接决策。董事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的个人意愿。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让权力各归其位,本是一个组织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体系中没有理由不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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