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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 2025-11-2 17:14:19 == 热度 191
成监督约束;合规负责人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   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操作细则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相应要求。其中,托管监督方面,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信息披露方面,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   今年5月,证监会印发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提出围绕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系列改革措施。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可以发挥“锚”和“尺”的功能作用。其中,“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漂移”、提高投资稳定性;“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从监管实践看,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包括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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